涉非法捕捞 27人成“落网之鱼”!江西省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2021年以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资庭先后被省委、省政府授予“江西省生态文明建设先进集体”,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先进集体”,被生态环境部授予“中国生态文明奖先进集体”等称号,交出了一份亮眼的生态司法答卷。6月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非法捕捞水产品销售牟利
鄱阳湖是长江中下游主要支流,对调节长江水位、改善气候、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保障长江生态安全和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江西省在全省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捕退捕。
2021年3月至2022年8月,江某高团伙、张某阳团伙、曹某华团伙的23人在明知鄱阳湖重点水域实行全面禁渔的情况下,仍然使用禁止的捕捞工具在鄱阳湖禁捕水域捕捞水产品。上述3个犯罪团伙的23名被告人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经查,3个犯罪团伙捕捞渔获物共计10.34万公斤,非法获利62.543万元。作案期间,当地护渔队队员魏某军、涂某国及聘用制城管队员陈某琪3人与犯罪团伙相互勾结,通风报信,帮助逃避执法检查。高某保在明知江某高等人的渔获物均系从禁渔区捕捞的情况,仍多次收购部分渔获物。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高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罪,遂分别判处2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拘役5个月不等。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抗诉,该判决已生效。
对在鄱阳湖水域非法捕捞、收购、销售水产品的被告人进行全链条惩治,对失职的渔业管理人员进行惩戒,对于维护渔业资源监管秩序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彰显了法院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坚定决心。
8人结伙盗采江砂被判刑
2021年7月至12月,被告人张某和、翟某平、耿某祥为牟取利益,结伙在长江湖口段1号白浮水域累计盗采江砂12船次37382.72吨,价值267万余元,另有5名从犯参与部分盗采活动。张某和负责联系采砂船并指挥耿某祥组织盗采活动,耿某祥安排人员对接运力船、望风,以逃避执法检查,翟某平则组织运力船运输并销售盗采的江砂。
瑞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和、翟某平、耿某祥等8人违反矿产资源法和长江保护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结伙在长江湖口1号白浮水域盗采江砂,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决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6年10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责令共同退赔国家矿产资源损失;连带赔偿长江生态服务功能损失、长江生态修复费用。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3年9月,被告人曹某旺伙同涂某才、张某光等人共同生产麻黄碱,后因主料存在问题,未产出麻黄碱。2023年10月,曹某旺等人转移作案场地,继续生产麻黄碱。2024年1月20日,余干县公安局联合福建龙岩警方捣毁该窝点,在余干、景德镇等地抓获曹某旺、涂某才等13人,现场扣押327.4千克疑似麻黄碱的固液混合物以及生产设备、原料。
经检测,涉案制毒物品麻黄碱净含量为143.07千克,预计危险废物处置费为156750元。
余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旺等13人非法生产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对被告人曹某旺等1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曹某旺等9人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公司对生产制毒物品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逾期未处置,则共同承担遗留的危险废物处置费用156750元。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三审合一”提升审判质效
6月4日,一场覆盖长江中下游沿江四省六地的增殖放流活动在瑞昌市码头镇狗头矶举行。活动现场,17家法院的代表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将4万余尾鱼苗有序放入长江。目前,该院已向长江投放鱼苗超1000万尾,资金均来自被告人缴纳的生态修复资金。
江西水网密布,河流湖泊众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结合省内水系特征,创新设立七个跨行政区划管辖流域环资法庭,对包括长江、鄱阳湖等在内的“一江一湖五大河流”环境资源相关案件实行集中审理。其中,瑞昌市人民法院设立的长江干流江西段环境资源法庭专门审理涉长江环资案件。该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
记者了解到,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面落实环资案件“三审合一”,采取巡回审判、跨域立案等便利诉讼措施,切实提升审判质效。
一个案例胜过一批文件,此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还包括殷某栋污染环境案,王某传授犯罪方法案,王某福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王某明、李某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宜春市人民检察院诉某工程公司、某园林公司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胡某诉某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案,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鹰潭市某区街道办事处不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记者王白如 漫画/刘晨阳)
编辑:贾辛
校对:王小明
复审:吴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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