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竞争怎么认定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或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定义
同业竞争涉及公司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之间的业务相同或近似性。
这种竞争关系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涵盖业务的性质、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多个层面。
判断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在判断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时,应从业务的性质、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而不仅仅是经营范围的相似性。
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在核查认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是否构成竞争时,应结合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客户、供应商等)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进行论证。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
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
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即上市公司的并行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
经营范围的重叠:若发行人与关联企业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叠,且重叠范围系主要业务,则一般会被认定为属于同业。
产品或业务的可替代性:若发行人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能被关联企业的产品或业务所替代,则具有可替代性,通常会被认定属于同业。
对独立性的影响:同业竞争的形成与未进行“完整性重组”有直接关系,在公司上市时,发起人未能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装入上市公司,最终导致上市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形成竞争关系。
法律依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第七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通过以上标准,可以全面、客观地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从而确保拟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和业务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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